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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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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05号)文件精神,现就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零散参保标识调整为以下三类:
  (一)取得非农京籍
  (二)新出生的婴幼儿
  (三)失业转城镇居民医保
  二、新出生的婴幼儿参保与报销业务
  (一)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其亲属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在核验《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后,需为其选择填写(录入)“新出生的婴幼儿”标识。
  (二)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至参保之日前有医疗费用发生的,在确认个人缴费已足额到帐后,其亲属需将《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及医药费用相关单据材料提供给街道社保所。
  (三)经街道社保所验审无误的,由街道社保所将《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及医药费用相关单据材料分别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对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和参保日期等信息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通过医保系统进行医保待遇审批。
  (五)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医药费用相关单据材料后,通过医保系统查询医保待遇名单,为新生儿办理医药费的手工报销业务。
  (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超过90天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的,街道社保所不予办理。
  三、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下列城镇居民,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街道社保所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填写(录入)相应标识:
  (一)由外埠转入的人员和依法被国家征地的农业户籍人员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后的90天内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为其选择填写(录入)“取得非农京籍”标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90天内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为其选择填写(录入)“失业转城镇居民医保”标识。
  四、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已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除外)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符合制卡要求的照片。
  五、根据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市社保中心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简称:《街道版》)软件进行了更新,街道社保所须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送通过《街道版》软件打印且有个人签字的新调整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六、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社保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非在校生、散居婴幼儿与城镇老年人专用)
  2、《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城镇残疾无业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专用)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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