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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1]2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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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对待”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向民间投资开放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平等。
  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阔的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应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逐渐有序退出;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和行业:
  (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民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及养护项目,参与综合交通枢纽站场项目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的途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捐资、出资举办多种类型的民办教育,完善优惠政策,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将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鼓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财政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出资人将房地产无偿划转到民办学校名下,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涉税事宜按现行政策执行。落实学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产业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五)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股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允许和支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行业内融资担保机构,出资建立互助型担保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民营资本投向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支持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
  (六)商贸流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商贸物流园区、商贸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商贸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七)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冶金、建材、轻纺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联合重组,做大做强一批民营企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托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八)国防科技工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九)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十)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吉林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一)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有计划地做好上市资源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十二)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三)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
  (十四)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十五)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六)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十七)提高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效率。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国家或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州)、县(市)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所涉及的规划、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州)、县(市)要切实改进行政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
  (十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十九)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和财会制度,强化信用基础建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现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价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并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一)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民间投资发展也不平衡。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民间投资发展不足的地方,要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规模不大、增长不快的问题;民间投资已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进一步扶优扶强,把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十二)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积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本意见情况组织评估,并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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