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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1]12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26
实施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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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文明办,教育局:
  为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作用,规范和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作用,规范和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关于充分发挥乡村少年宫作用促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文明委〔2011〕6号),《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文明办〔2011〕17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修缮装备的标准为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各地可根据各学校现有条件,妥当安排资金,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补助标准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自治区适当集中部分运转补助经费用于集中培训支出。每所的补助经费由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教育厅组织对项目督查后,根据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确定具体数额。教师和志愿者辅导员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交通、误餐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按照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并每年向我区下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由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各地实际,分配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
  (二)各地文明办按照乡村少年宫的数量指标,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调查摸底,在规定的时限内选择条件较成熟的学校作为申报点并填写申报书报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
  (三)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组织复查并评审立项,确定项目实施的数量并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八条 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各地申报学校和未成年人的需求,编制乡村学校少年宫必备器材设备目录和自选器材设备目录。
  第九条 市级文明办、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必备器材、自选器材设备目录和学校现有条件,组织招标采购相应的器材设备,配备给乡村学校少年宫。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条 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定期组织乡村学校少年宫教师进行培训。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实地考察学习和集中轮训。
  第十一条 各地文明办、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当地乡村学校少年宫辅导员实际和运转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学习。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运转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文明办、财政厅、教育厅提出“以奖代补”分配意见后分配。
  第十四条 各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局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文明办、教育厅每年组织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专项督查。各市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文明办和教育厅,并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明办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各地文明办也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明办、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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