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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1]10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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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切实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现将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一)社团会费的管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特别是涉企会费应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二)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须报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三)社团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具有垄断性质、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其他服务如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不再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社团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报价格、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服务成本、税金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牟取暴利。
  提供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服务收费内容进行约定。书面协议或合同应明确:(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2)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4)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社团开展的各类收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做到示证收费,自觉接受政府价格、 财政、民政和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的管理
  (一)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津补贴。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二)社团收取会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收取会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社会团体须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到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税务主管部门购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严禁社团各种乱收费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1)年检验照期间强制收取或代收会费的;(2)把是否缴纳会费作为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前置条件的;(3)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取会费的;(4)强收和代收企业公告费的;(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6)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7)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8)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9)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10)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11)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12)不实行明码标价,提供同一服务内容不按同一标准收费的;(1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四、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检查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社团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团各类收费的监督管理,认真受理举报,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案件采取公开曝光、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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