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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鄂工商规[2011]1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7-27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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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支持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规范登记注册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参照《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经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分别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登记管辖职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七条 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均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全体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应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
  第九条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其中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股权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2年内缴足;合伙企业的出资,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特定行业用语字样。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
  第十一条 允许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法人申请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除省政府同意外,暂不核准非企业法人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与其管理企业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本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以自己名义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本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本企业的货币资产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前已在我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可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省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凡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备案范围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我省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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