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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合字[2011]8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5-6
实施时间: 2011-5-6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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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9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
  (试行)
  为促进吉林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 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网络市场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培育网络市场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1、加大帮扶力度,引导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助推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咨询服务联络员制度,实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网络商品交易信息的支持,实施重点帮扶、重点指导服务,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依托商场和配送体系,发展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网络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城,力争2年内实现省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企业电子商务平台零的突破。指导信誉度高的中小企业利用我省的网络公共交易平台,开设网络销售店,促进商品流通方式的更新转变。
  2、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网络交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鼓励专业市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加快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网络新兴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引导我省汽车、电子、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等产品标准化程度高、品种单一的大型专业市场以及人参产品、鹿产品等东北特产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突破有形市场地域空间、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的局限,扩展市场辐射力,推进国际化进程。
  3、推动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络交易,提升企业效益。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平台逐步向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展,开展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网络交易平台或同城购物商城,以网络销售、网络订货和网络洽谈签约模式,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创新招商引资思路,吸引外埠企业融入我省的网络交易之中。
  4、鼓励个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活跃网络市场商品流通。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和农民等个人,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利用个人间网络交易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依托省内专业网站提供的大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开展以个人对个人(C2C)为主要模式的网络商品及相关服务交易。支持个人卖家增强自身实力,提高信用水平,打造品牌网店。鼓励更多的网民通过在网络发布市场信息、开设网店等方式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引导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网络市场商品流通。
  5、加强重点帮扶,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做强做大。加大对网络市场培育和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重点扶持、重点联系、重点指导服务制度,大力支持网络市场和网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网络服务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予以有针对性的指导与服务。
  6、鼓励食品经营者运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销售食品,引导规范运作。指导食品经营者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公示所经销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质量信息,做出承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7、发挥综合执法平台作用,服务网络市场发展。力争在3年内,建立起全省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为促进和规范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放宽准入条件,支持合法经营
  8、支持工商注册与网络平台备案相结合,规范中促发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执照。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将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9、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知名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网络交易平台项目。对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但正在或拟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向工商部门辖区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工商部门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其经营状态,帮助完备条件,积极引导办理营业执照,变无照经营为有照经营。
  10、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的限制。允许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1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经毗邻关系人同意或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不扰民证明,可以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2、拓宽经营范围用语。允许对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核准经营范围时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却与经营者经营项目相一致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用语。允许在经营范围中加注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经营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营业执照上公示自己网店的有关信息。
  13、支持吉林省内网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依法有效保护商标。积极帮助和指导网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不断增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商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中的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促进网络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法律关系清晰、法律责任与义务明确的网络交易经营、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维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适应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适应网络商品交易的电子合同。
  三、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优化网络环境
  15、加强部门配合,促进网络监管到位。推动省政府主导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机制的建立,完善与发改委、商务、工信、公安、通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携力促进我省网络经济发展;建立与电信、移动、联通网络运营商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其定期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者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相关资料,逐步建立网络监管数据库。
  16、开展有效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充分运用现有条件,通过运用网络智能搜索工具(如百度、谷歌等)、登录网络购物平台等方式进行人工搜索,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定期与随机、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网络巡查监管,打击网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
  17、开展网上巡查,打击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重点检查经营者在网上是否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在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发现经营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同时要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对,以便及时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时确定侵权的种类。
  18、加强网络广告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组织开展网络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网络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度。加强广告监测和巡查的覆盖面,加大对主要门户网站和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等专业网站的监测和巡查力度,明确专人负责网络广告的定时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要记录在案,对严重违法广告要及时予以查处。依法严厉查处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网站主办者,对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以及在淫秽色情网站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依法查处其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掌握本地主要网站的基本情况,明确重点监管目标,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与通信管理、公安、卫生行政、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
  19、打击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加强网络购物监管法律法规和网络购物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营造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完善网络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网络监管能力。以保护商标权、企业名称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日用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电器、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依法查处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规范网络经营者行为,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20、加快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网络经营与服务的信誉。推行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反馈、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奖惩等制度,提高我省网站诚信水平,打造网络“信用吉林”。加强合同监管,指导网络市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网络经营者信用档案;以经营者信誉和不良记录、买卖双方评价、行政监管部门记录、网站管理记录、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为内容,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指数、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经营者信用网络公示、预警和奖惩机制,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水平。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积极倡导商业文明,努力打造网络市场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
  21、积极支持建立网商协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积极支持网络市场组建网商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行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商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专业人才和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2、依法组织开展网络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巡查,强化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经营者利用吉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平台加强自律管理,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各项自律制度。严厉打击利用各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四、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健全维权体系
  23、指导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推进12315进网络,建立12315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申诉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在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经营单位设立12315行政执法联络站,开辟消费纠纷和解绿色通道,使消费者依法维权更方便、更快捷,使经营者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和自律意识,同时也为经营者依法从事正常的网络交易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24、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有力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广大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25、指导监督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履行公开主体真实信息、事先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以及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义务。
  26、加大对网络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地要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拓展行政执法办案领域。
  27、加大网络消费预警及消费教育与引导力度。及时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以消费警示、提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消费教育等形式,开展网络消费教育与引导,提高消费者网络消费与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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