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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举发[2011]14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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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银行业各金融机构:
  为有效落实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做好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公示,既是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价格自律意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物价部门、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将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延伸到全省所有银行营业点,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价格权益。
  二、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政府物价部门是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机关,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指导。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银行业各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公示方式监制,未经监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公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备注、价格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
  四、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应当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长期公示。与个人帐户密切相关的、经常使用的收费项目应制作公示牌,悬挂于营业大厅醒目位置。所有收费项目以电子文档格式用多媒体查询机或大屏幕方式放置于营业大厅内供群众自由查询。公示内容由银行业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开展业务需要确定,并将打印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履行监制手续。
  五、银行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在一周内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重新履行监制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示内容、标示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不按规定实行银行服务收费公示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按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并向银监部门及时通报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联系人:王栋 电话:87294530
  附件:银行服务收费公示表(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银行服务收费公示表(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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