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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1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4
实施时间: 2011-7-14
法规类型: 国土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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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8]113号)执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
  (二)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三)注销土地登记是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为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按每本5元收取。因证书遗失、损坏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国家和省有其他减免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土地登记收费政策的正确实施。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和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服务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2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土地登记费。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08]113号文件同时废止。凡以往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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