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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1]9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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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本文相关规定执行。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基准价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机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对符合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应予以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司法鉴定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具体情况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六、司法鉴定机构接本通知后,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七、本文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2年,2年后重新核定。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保险赔偿纠纷司法鉴定

 

 

 

(一)寿险

按赔付金

2%

可上、下浮动20%

(二)财保

按赔付金

1%

可上、下浮动20%

二、司法会计鉴定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执行

三、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规定执行

四、涉税司法鉴定

按鉴定

结论金额

1.5%

可上、下浮动20%

五、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按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7]8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209号)执行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号)执行

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元/件

1000

可上、下浮动20%

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元/件

800

可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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