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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1]2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2
实施时间: 2011-9-1
失效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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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土资厅函〔2011〕3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该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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