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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回复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1]120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9-20
实施时间: 2011-9-20
失效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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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征收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函》(川水函[2011]746号)收悉。为继续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五、此标准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水利厅应将执行情况报告我们,经审核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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