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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通用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1]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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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满足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2012年通用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资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非税收入票据为发票制式二联制、三联制、四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账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相关部门联(绿色),第四联为存根联(蓝色)。非税收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防伪团花图案和12位机制编码,票据规格为190mmⅩ101.6mm。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培训资料工本费、检验费、鉴定费、评审费等费用。
  (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四、申请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文件等相关依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管理卡。
  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凡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式样)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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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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