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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1]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12
实施时间: 2011-9-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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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省财政厅决定启用2012年版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新农合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票据是指各地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二、合作医疗基金票据为发票制式,票据票面划分为50元、100元、150元,联次为并列二联制票据,即记账凭证联和收据联。收据联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新农合票据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并加印了12位编码和特殊防伪暗记,票据规格为190mm×127mm。
  三、各地征缴机构在向参保农民个人收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时应统一使用2012年版新农合票据。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即停止发放。
  四、各地征缴机构使用新农合票据,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征缴机构应到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新农合票据领用数量,财政部门严格掌握本地参保人员数量的申报,认真做好“领用审核、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强化对新农合票据发放后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预测参保人数及按年度核定发放领用票据数量。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2012版新农合票据的需求计划,于2011年10月30日前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票据远程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以便省厅统一安排印制。
  附件:《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式样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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