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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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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的有关精神,科学引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引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股东)或主任会计师变更备案时,对拟担任合伙人(股东)或主任会计师的资格评估。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规模较小、未进入全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省财政厅组建专家库,聘请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较高政策水平、执业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估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资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专家评估未通过的,省财政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受理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变更备案。
  第四条 拟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在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执业;
  (二)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备较强的执业能力;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未担任近3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
  第五条 拟担任主任会计师的合伙人(股东),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合伙人(股东)或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的,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估申请表;
  (二)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由省注协出具);
  (三)近5年从事重要审计业务清单(由省注协出具);
  (四)近5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5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缴纳劳保统筹的有效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5年人事档案证明: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的档案卡,或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近3年未受行政处罚证明(由省监督检查局出具);
  (八)申请人承诺书;
  (九)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指上述申请材料中涉及到有关主任会计师签字或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主任会计师需要做出诚信承诺。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予以补全的,不得参加资格评估。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情况确定评估时间,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择日进行评估。
  第九条 省财政厅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委托1人为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对拟任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的资格评估。
  第十条 评估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需回避的,应当回避。
  评估专家与申请人虽无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但因其他情形有可能公正性被质疑时,评估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除因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外,申请人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评估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评估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2份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估。未按时到达评估地点的,不得参加当期评估。
  未提前说明具体原因而无故未到达评估地点的,一年之内不得再次参加评估。
  第十三条 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的资格评估,包括对申请人资历、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的评估和对申请人面对面评估。
  评估实行量化打分方式,满分是100分。得分超过60分的,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通过;得分超过80分的,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通过。
  评估通过的,评估资格有效期一年。评估未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面对面评估采取申请人当面回答有关问题的方式进行。每个申请人在20分钟之内需要回答5道问题。其中,4道问题由申请人从题库中现场随机抽取;1道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人近5年从事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现场提问。
  第十五条 评估结束后3日内,省财政厅告知申请人的评估成绩。
  第十六条 申请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或回答问题不诚信的,一经发现,取消评估资格且5年之内不得再次参加评估,并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或主任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工作规则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申请表.doc
  2.申请人承诺书(范本).doc
  3.诚信承诺书(主任会计师出具证明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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