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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1]65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25
实施时间: 2011-8-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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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计提教育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二、经省政府同意,教育资金实行省级统筹政策。市(不含大连)、县(区)每季度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年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于201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补提上半年的教育资金,并将其中20%部分上缴省国库。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资金计提工作,指定专门处室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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