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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1]18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8
实施时间: 2011-9-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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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工作,根据《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穗府[2011]11号)要求,现就有关申报、缴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1年7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和上网销售电量的计算。2011年7月7日(含7月7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或上网销售电量,缴纳企业如能明确区分的,根据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如不能明确区分的,按照五分之一(6日÷30日=1/5)的比例予以剔除,即按照当月实际发生的“三税”税额或上网销售电量的五分之四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二、申报时,酿酒、房地产开发、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供上一季三税转账完税凭证复印件,发电企业须提交上网销售电量证明复印件;相关凭证若在申报期内不能提供,应在下一季度办理申报时一并提交。
  三、 缴纳义务单位在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登记、申报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即可,但必须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 38920633 8322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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