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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光纤到户”工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督[2011]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9-30
实施时间: 2011-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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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光纤到户”工程是上海落实国家要求,开展“三网融合”试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规范本市“光纤到户”工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光纤到户”工程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
  1、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合同形式,与“光纤到户”工程施工单位约定工程中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道路等公共设施设备修复等相关事宜,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其为配合“光纤到户”工程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服务项目和相关费用。
  2、按规定严格租赁费用收支管理。因工程需要租用设备用房和使用电源的,设备用房租金和设备用房维护费用等由承租方与出租方(设备用房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费用收取和支付等有关事项。用电单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计费方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约定。
  二、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职责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光纤到户”工程施工需要而损坏道路、绿化的,应由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的五日内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原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要求予以恢复。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恢复施工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指定或强制提供恢复施工服务。修复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三、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加强企业自律能力建设。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服务诚信档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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