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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1]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9-23
实施时间: 2011-9-2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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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相关处室,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质量,切实规范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工作,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质量,切实规范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因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需要,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各类专业服务,具体包括:
  (一)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中央下达或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市财政局组织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涉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的;
  (四)市财政局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涉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的;
  (五)市财政局因履行职能的需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他形式和内容的相关服务。
  二、基本原则
  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选聘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体现公平和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排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干涉选聘工作的开展。
  (二)质量优先原则。优先选择内部管理规范、质量控制严格、行业考核优胜、诚信记录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道德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
  (三)扶持重点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重点扶持1—3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5—2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对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有关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优先考虑需要重点扶持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详见附件)
  (四)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实施意见》关于形成“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新格局”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内容和规模的不同情况,对更适合发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作用的项目,优先选择执业质量过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三、具体条件和要求
  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以下具体要求执行:
  (一)被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1〕62号,下同)的相关规定,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应聘前的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应聘当年已购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在同等条件以及服务项目的规模大小、易难程度和质量要求既定情况下,优先选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
  1.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2.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3.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4.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A类。
  对于涉及国计民生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财政管理项目,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考虑保障国家经济信息的安全性。
  (二)被选聘参与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等财政检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其选派参与现场检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2.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应职务以上;
  3.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或具有其他专业特长,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4.职业道德良好,选派参与现场检查工作前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5.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程序等,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在制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业务需求时,应以所需服务项目的规模大小、易难程度和质量要求等因素为考量,按照选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合理设置业务标的,选聘在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执业能力等方面与所需服务项目的状况和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对于更适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有关项目,应尽可能择优选聘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四、其他
  (一)各区县财政局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市财政局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在相应的选聘工作规范形成前,可参考本规范选聘相关中介机构。
  (三)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
  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
  按照《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的相关分类,并结合上海实际,划分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本行业领先地位,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除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在全国排名居前200位(或本市排名居前2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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