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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函[2001]25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
实施时间: 2001-8-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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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金税工程”运行情况汇报会的精神,结合我区在“金税工程”数据采集、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控企业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在当月作废,不得跨月作废;2.确保专用发票联次完整收回、抵扣联未经认证:3.纸质专用发票与开票子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同时作废。
  (三)负数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为:经济业务发生变动、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专用发票填写错误等需要跨月冲减销项税金的。负数专用发票的开具仍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明电[2001]50号)第二条规定处理。
  二、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有多台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纳税人档案不得在多台报税设备中重复出现,数据汇总时注意数据的完整性,不得多报(重复报送)、少报存根联数据。
  (二)严格征前审核工作,在接收税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各类数据资料的审核。
  三、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
  (一)对专用发票的认证,必须严格执行区局有关规定要求,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全部进行认证,凡未经认证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在认证专用发票时,必须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确保认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不得认证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认证,本规定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对一般纳税人取得2001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延长到2001年年底前认证完毕。
  (五)在认证过程中,严禁人为篡改、编造票面数据而达到认证相符的目的。
  (六)严格把关,杜绝抵扣联的重复认证。
  (七)在一个征收机关有多台认证设备进行数据合并时,不得多报(重复报送)、少报抵扣联数据。
  四、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采集问题
  (一)各地对本地区采集的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进行复核,对漏采数据的,要及时补齐,不得影响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率。
  (二)经请示总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造成企业注销或企业名称、税号发生变更的,其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在稽核系统中保留一年,一年之后在稽核系统中对这类企业进行注销处理。本规定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取消或变更之前,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区局新国税明电[2001]50号文件规定,认真核实其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当期纳税申报情况。
  五、稽核数据处理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运行稽核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操作、处理有关数据,不得因此而多报(重复报送)、少报各类数据。
  (二)认真审核数据、表间逻辑关系,发现错误要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六、确保各类数据的安全性
  对由于数据采集、传输、稽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报告,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数据库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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