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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所[1999]3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26
实施时间: 1999-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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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关于申请一九九八年上报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报告》(中色沈财字[1999]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9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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