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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11]1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5
实施时间: 2011-8-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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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留通用机打平推式保险费发票版式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票管理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要求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在全国范围实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票据打印等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同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暂继续使用湖北省通用机打发票,其规格为297mm×210mm,印制程序按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单位在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时,必须按月将你单位在湖北省开具的发票信息抄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综合管理系统。请你单位在2011年9月底前将你单位发票管理系统的接口开发需求报我局,以便我局对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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