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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征[1998]1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6-1
实施时间: 1998-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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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一次税收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我省国、地税共同制定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省政府也对清查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为搞好清查的宣传工作,我们制定了清查工作宣传提纲,做为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依据。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提纲的口径,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搞好宣传,以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税收漏征漏税管户清查工作宣传提纲
  一、清查工作的目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等。这些情况在我省是普遍存在的,如不尽快改变,势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将干扰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国家税法尊严,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特别是在全省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税收收入进度缓慢的情况下组织开展税收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有着更加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一是通过清查反偷堵漏,增加税收收入,促进全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二是通过清查,查处和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三是通过清查,摸清税源户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四)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五)代征、代扣单位;(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七)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八)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九)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十)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十一)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十二)城市街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十三)农村自然村屯中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清查过程中,各地还可以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工作的实施步骤这次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外做好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要张贴到各主要交通路口、车站、机场、码头、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自然村屯。要通过宣传发动,督促纳税人对照《通告》自查自纠,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同时,在这个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还要做好已登记户数的查验与核对工作,为开展清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主和罚款入库。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四、清查工作的具体方法这次清查工作的具体方法是:一是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相互间要核对管户;二是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共同与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并把两次核对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列入待查清单。三是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组成联合清查小组,要逐区逐街逐村,进行“拉网式”清查。
  五、清查工作的政策界限清查工作要体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一)凡按照清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二)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以上两点是指这次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政策的时限性。同时,为了支持下岗、特困职工再就业工程及贯彻国家扶贫政策,我们对下岗特困职工由居委会组织从事社区服务的,及农村月纳税额较低的纳税人还将实行简化办证手续,减少或免收办证费用等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此外,对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税收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在处理上,我们既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各项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促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部门配合,发动公民参与,共同做好清查工作全省税收漏征漏管的问题比较普遍,情况也十分复杂,开展清查就是要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治理和整顿。清查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的阻力很大,没有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没有各部门的配合,没有广大公民的支持和参与,清查工作是很难搞好的。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在清查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积极争取各部门的配合。我们也希望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清查工作。省政府对各部门的配合清查工作的要求是:各级工商部门要逐级提供工商登记户数;公安部门要保护清查中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协助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民政、教育及劳动部门要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校办及劳动就业企业的有关情况;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扣缴税款;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清查工作,搞好宣传,对清查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广大公民举报各种偷逃税的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一经查实,要兑现奖励,并要为举报人保密。这次清查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守法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举报偷逃税案件本身就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保护。
  七、清查工作的几点要求一是在组织领导上要坚持高度的统一性。辽宁这次清查工作是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省长助理刘克崮为组长、省国税局长郑树模、地税局长李万才为副组长、省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辽宁省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小组。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统一组织实施的。清查中要做到统一清查政策、统一动员部署、统一制订方案、统一清查处罚、统一总结表彰。可以说,这次清查是我省国、地税分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联合作战。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防止人力分散;可以防止国地税重复检查,方便征纳双方。特别是由于统一清查政策,对清查出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国、地税将坚持统一的处罚尺度,这样更有利于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市县(区)也应按省的模式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在清查的范围上要有全局性和彻底性。即这次清查是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通过采取"拉网式"的清查,农村要做到逐村逐屯,城市要做到逐区逐街,不留死角。三是在清查的宣传上要有广泛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张贴清查《通告》、板报,召开纳税人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清查的意义和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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