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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所[1999]3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22
实施时间: 1999-3-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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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监控管理的对象(一)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管理的名单:1.东北电力集团公司2.鞍山钢铁公司3.辽河油田勘探局4.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5.锦西炼油化工总厂6.抚顺石化公司7.鞍钢新轧股份有限公司8.抚顺铝厂9.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10.沈阳市造币厂(二)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在本市排名前3名(含省局确定的10户企业)的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
  二、报送要求(一)各市将省局确定10户名单的重点税源企业、分户的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及损益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省局,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二)各市于4月15日前将确定的前3名企业名单报送省局,并于季度终了后(第四季度按月)20日内报送省局制定的税源情况调查表(表样见附件)。各市可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制定税源情况调查表,但要保证省局表样的内容。
  三、各市应对重点税源企业报送的资料认真核实,保证填报资料的项目和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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