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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票[1999]9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3
实施时间: 1999-3-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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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和税收征收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与省交通厅沟通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1999年5月1日起将全省公路运输业客运(含城市出租车)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运的国有、集体、个体、合资、联营等经营者(含城市出租车)均须使用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业客运普通发票。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4月20日前将各市交通运管部门原有的库存客票进行登记清缴,在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后,按税务发票的申购规定程序发放。经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的客票允许与新的客运普通发票交叉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过期原客票作废。在此期间未加盖税务专用章的原客票停止使用。
  二、新版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的种类和样式由省交通厅提出要求,省地税局确定。公路运输客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各基层征收单位,根据所辖区客运单位和个人的用票种类和数量,制定客票用量计划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客票用量计划报送所在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电脑打印客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
  三、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是用票单位的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如发现用票单位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按废票处理。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票据各方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凡申请领用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含城市出租车)必须完备运管手续,持“税务登记证付本”并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客运发票。交通客票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制定价格标准执行。
  五、公路运输业客票的发售要按照限时限量、交旧领新的方式供票,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各基层征收单位对客运单位和个人,应按发售发票的不同方式分户、分车辆造册,实行分类管理。
  六、各级地税机关须定期对公路运输业客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为了维护公路运输业客票凭证的功能和严肃性,经营者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乘客提供相应客票,坚持一客一票,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类客票交叉使用或不按规定供应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各市地税局可按此通知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交通客运专用发票的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文件与过去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公路运输客票票样辽宁省道路客运发票票样说明交通客运发票的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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