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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征字[1998]18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12
实施时间: 1998-8-1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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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问题,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沈国税征字[1997]184号,下同)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税种登记表》问题,暂继续使用市局制定的《纳税鉴定核定表》。
  三、纳税人因故需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条 件,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规定执行。
  四、关于税务登记使用计算机软件问题,仍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基层税收网络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模块。
  五、关于对已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核销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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