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1996-9-25
实施时间: 1996-10-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2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政府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附: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条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2001/5/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 安徽省人民代表 2015/3/27
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68号 2019/12/3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赣府厅发[2024] 2024/6/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 苏财规[2011]53 2012/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4]5号 2024/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 2001/4/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甘政发[2023]14 2023/2/17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41 200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