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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昌市劳动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双千”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08]12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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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双千”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双千”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的意见
  近些年来,为切实做好我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及社会稳定工作,我市交管、市容、市政、园林、房管等部门吸纳安置了285名残疾人员;市交管、市容、行政执法、市政、商贸委等部门吸纳安置了2100名就业困难人员(统称“双千”人员);市劳动保障部门配备了303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市综治办、公安局招聘了1500名治安巡防员。为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相法律,切实维护上述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现就调整“双千”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上述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工资标准提高到706元/人(含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126元),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其中:“双千”人员工资中的353元/人·月(岗位补贴),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残疾人员工资中的353元/人·月(岗位补贴),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其余部分经费按原渠道承担;劳动保障协管员工资仍由市、区两级就业专项资金分别按40%和60%比例承担;治安巡防员工资仍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30%和70%比例承担。
  二、上述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 “双千”人员和残疾人员,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给用人单位;
  (二) 劳动保障协管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给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经费按原渠道承担;
  (三) 治安巡防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给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和70%。
  三、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培训、劳动纪律等。对治安巡防员和“双千”人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只减不增,逐年消化(国家出台新政策新增人员除外)。
  四、新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每年随社会平均工资提高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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