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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1996]24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2-11
实施时间: 1996-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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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通知,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凡总局未列举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大国税发[1995]252号文件规定。
  3.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削价、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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