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11]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9-9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73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均衡社会低收入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指数计算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和缴费办法
  调整缴费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四、工作要求
  调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重大调整,涉及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把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作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遏制断保、促进续保的新契机。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做好工作转变和工作思路转变。各地要从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大宣传,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农民 2016/5/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广 粤地税函[2014] 2014/8/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职工基本 2021/10/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 豫人社办[2023] 2023/11/17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 渝发改规范[202 0001/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 浙人社发[2021] 2021/12/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云地税征字[200 2007/7/1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 2024/11/26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八部门 厦市监注[2025] 2025/3/12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有 杭劳社工伤[200 200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