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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1]10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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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保障性住房五年规划,抓紧提出五年融资计划,由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豫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提出融资申请。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根据省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尽快向省豫资公司提出2011年保障性住房融资需求,经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豫资公司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年内落实金融机构贷款100亿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确保完成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体思路
  以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属公司———省豫资公司作为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照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不低于1∶4的比例,分年度按需求向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参与融资计划的省辖市、县(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申报年度融资需求和融资项目类别。
  (二)责任主体不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规定,省辖市、县(市)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省豫资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当前金融政策进行融资,帮助省辖市、县(市)政府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三)分责还款。省级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不足而申请的贷款部分,由省级逐年安排还款;省辖市、县(市)配套资金不足申请的贷款部分,由省辖市、县(市)筹措还款。
  (四)统贷统还。由省豫资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项目投入到省辖市、县(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回购保障性住房项目资产,省豫资公司将回购资金归集到专户,统一还款。回购资金额度以贷款本息偿还为限。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省豫资公司。
  (二)融资机构: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统一向省豫资公司提供融资贷款。
  (三)担保方式:由省豫资公司提供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的担保。省辖市、县(市)政府与省豫资公司签订资产回购协议。
  (四)融资期限:项目贷款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和租金、房屋出售资金回收期及银行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从借款之日起按季还息,贷款本金每年分两次还款,鼓励提前还款。
  (五)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和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优惠政策执行。省豫资公司按照年贷款额的0.1%收取项目运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收集汇总、现场勘察、编审报批、贷款办理、后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项目资本金:由项目省辖市、县(市)财政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安排,按项目配套。
  (七)还款来源:由省财政统筹组织,由省辖市、县(市)政府用项目的“以商补公”、“租售并举”等经营收入和财政资金综合安排。
  四、贷款准备
  (一)省政府授权省豫资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工作,并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豫资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贷款标准,加强审查把关。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收集汇总融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把关,将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的项目转省豫资公司。省豫资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测算资金需求,报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根据批准的计划与金融机构对接。
  (三)省财政厅协调项目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确保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资金、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还款资金能按要求及时足额进入省辖市、县(市)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项目还款资金专户。进入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的资金不低于项目省辖市、县(市)当年应偿还借款本息。
  (四)省辖市、县(市)政府同意按照贷款本息额度回购投资形成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省豫资公司按照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汇总编制项目建议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
  (六)省辖市、县(市)政府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五、资金使用
  (一)省豫资公司与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由省豫资公司提供项目贷款资金,委托省辖市、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不得挪用,银行有权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金融机构要求,省豫资公司与省辖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用款主体)签订代建(代购)协议,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进度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三)在贷款发放前,省辖市、县(市)财政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应按发放贷款比例优先到位。
  (四)省豫资公司和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都要在银行设立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本项目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六、还款措施
  (一)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除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资金外,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均作为还款来源之一,拨付给省豫资公司,用于还款。资金计划和指标仍按原分配渠道下达,资金用途继续严格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省辖市、县(市)要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仍有结余的,可安排用于还款。
  (三)按照“以商补公”原则,对贷款项目配建的商业配套设施收益,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上缴财政部门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款。
  (四)按照“租售并举”政策,对贷款项目房屋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益,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上缴财政部门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款。
  (五)省辖市、县(市)财政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并列入年度财政基金支出预算,安排还款缺口资金。
  (六)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同意由省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扣缴本地到期应还的借款本息。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河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参加,负责研究确定全省保障性住房年度融资计划,协调解决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资金筹措运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经营运作管理以及偿债风险控制机制,明确有关省直部门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落实,督导检查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制定“以商补公”、“租售并举”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年度融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项目的审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并督促省辖市、县(市)落实配套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年度融资计划,协调贷款资金的筹集和偿还;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等。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组织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协调和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等相关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审联批”机制。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省豫资公司负责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汇总的年度融资需求拟订年度融资计划,报经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与金融机构对接;办理统贷统还的具体手续,落实融资计划等相关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对本地统贷统还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资金回收和贷款偿还等负总责;负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需省豫资公司融资的年度需求,指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用款主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做好贷款资料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的准备,以及融资、建设、贷款偿还和管理工作。
  (三)细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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