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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7
实施时间: 2010-12-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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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内各处室,各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确保中介机构的选聘效果和工作质量,省国资委于2009年4月制定印发了《吉林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一年多的试行,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为使《实施办法(试行)》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确保选聘行为规范、公开、透明,省国资委对《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吉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落实“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管用分离、公平竞争、择优选用”原则,确保中介机构工作质量,有效规避选聘工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在国有资产监管中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拍卖行、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中介事项主要包括:
  1、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企业年度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咨询、企业效绩评价;
  2、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和处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4、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统一要求开展的经济活动需聘用中介机构的;
  5、其他需委托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不以费用支付主体为前提,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中介事项,中介费用无论是省国资委支付还是出资企业支付,均按本选聘办法执行。
  第五条 省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聘委”),负责聘用中介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选聘委主任由省国资委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选聘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选聘委成员由纪委、法规、规划、产权、统评、预算、业绩考核、省直改革、综合指导、企干等处室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处、室确定。选聘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选聘项目时,处室应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第六条 选聘委建立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纳入备选库的范围除省内中介机构外,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选择辽宁省、黑龙江省及国务院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部分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的各类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是省级行业协会年度综合评价排序靠前的。省内会计师事务所选前30名,资产评估所选前20名;辽宁省和黑龙江省各选前5名。选入时要兼顾中介机构的业务资质,包括证券从业资格和土地、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无形资产、森林资源(生物资产)等审计、评估资质情况。
  第七条 选聘委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省级行业管理协会年度综合评价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招标结果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清退出备选库:
  (一)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条件的;
  (二)违规执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业务报告以及有使用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业务记录的;
  (五)执业质量低下,出具的报告经审查确认有重大质量问题的;
  (六)工作失误,给委托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承办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事务所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被清退出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再进入备选库。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审核和调整工作由法规处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进行。备选库名单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确定,并及时通知委内相关处室(单位)和出资企业。备选库名单在吉林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同一机构,挂审计、评估两块牌子的)承办。
  第十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操作程序是:
  (一)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处室、企业提出项目说明和聘用要求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准确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费用来源、支付主体等内容。申请的中介项目经分管主任审批后送法规处组织实施。
  (二)成立项目选聘工作小组,代表选聘委具体操作选聘事项。选聘工作小组应有不少于5名选聘委成员参加。每个选聘项目,纪委、法规处和负责项目的处室必须有成员参加。涉及出资企业的,企业也要派人参加。
  (三)选聘工作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在备选库中选择适当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一比五的比例选出备选机构,再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最终选定聘用的机构。
  (四)中介机构通过上述程序选定后,选聘工作小组按照选聘方案确定的项目规模、业务范围、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收费标准等与中介机构洽谈,同意承办后由选聘委向中介机构签发《聘用通知书》,同时抄送负责项目的处室和企业。
  (五)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合同),依法确立聘用关系,明确业务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
  第十一条 以省国资委为主体签约的,《业务约定书》(合同)由负责项目的处室审查,报项目主管主任审定后加盖省国资委公章,选聘委和委办公室分别存档;以企业为主体签约的,《业务约定书》(合同)由企业同负责项目的处室共同审查,报企业领导审定后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存档。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的处室、企业要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内容要详细具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选聘委,作为对中介机构工作考核和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有异议的,负责项目的处室、企业应提出复审建议,选聘委按建议要求组织实施复审评议,发生的费用计入中介项目。
  第十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省物价部门和省国企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介事项结束后要及时支付中介费用。涉及企业的中介项目(包括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费用应由企业支付。涉及委内的中介项目,费用在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为规避中介风险,对中介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省国资委及其出资企业按《业务议定书》(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时,在费用总额中暂扣10%,作为中介项目的风险抵押金,期限为一年。风险抵押期满,中介机构的工作结果没有出现问题即全额返还抵押金(包括利息),出现问题的扣缴抵押金。
  选聘委建立银行专户,用于省国资委中介费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和支付。由企业支付中介费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选聘委成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委内处室和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的,发现后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中介机构,发生的中介费用由处室、出资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干涉中介机构业务工作的,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选聘项目的书面申请、选聘方案、表决记录、业务约定书和签发的通知书等要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要对企业(包括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吉国资发法规〔200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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