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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9]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1
实施时间: 1999-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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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监督管理,有效控管税源,减少国家税收流失,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湘政传电[1998]11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流程
  (一)凡需办理开业登记的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业户、其他经济组织等,必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申报手续,经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核发其1个有效期为30天的营业执照副本,然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证件在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再凭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并换发副本。
  (二)按照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凡有缴纳地方营业税或其他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既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中央营业税、所得税义务,又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机关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政策依据。
  (三)对于需分别办理国税、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要同时持国税、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正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难以区分国、地税征管范围的纳税人,凭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核发营业执照正本,并将上述情况定期与国税机关交换信息,经认定应该到国税机关登记纳税的,要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对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其营业执照副本自行作废,对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查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和征税。
  二、加强变更、注销登记的管理
  (一)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然后持其副本和有关证件,3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尽快予以办理,纳税人凭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办理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5日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原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机关发出已注销税务登记证书面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注销税务登记证后30日内未办理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原注销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
  三、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一)每年的1至4月份为上一年度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年检验照、验证时间。年检时,纳税人应先持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年度验证,然后持盖有验证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年检验照。
  (二)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年检验照、验证,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实行联合办理。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工商、国税、地税机关要相互通报核对情况,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税务、工商登记证明的协调管理,有利于营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登记信息交流和沟通,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机关,每半年要相互通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情况,加大登记证、照检查力度,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要注意总结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管理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管理。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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