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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2]7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1-8
实施时间: 1993-7-1
失效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会计法规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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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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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随时可以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应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企业预付的帐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预收的帐款,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金。本项目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为“应收帐款”项目的减项。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本项目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在建工程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库存产成品”、“工程施工”、“工业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在建工程应单独列示。
  企业如有除上述各项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如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移交本单位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数字减“累计折旧”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扣除临时设施清理后的数额填列。
  1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递延支出。本项目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临时设施”项目和“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各种临时设施原值和累计摊销。分别根据“临时设施”科目和“临时设施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临时设施净值”项目,反映企业临时设施原值减累计摊销后的净值,根据“临时设施”项目数字减“临时设施摊销”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22.“临时设施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临时设施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属“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余额填列。
  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临时设施之外,企业如有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1年以内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和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预付购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6.“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本项目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投资人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有关投资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其他各种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企业基建部门随交付使用财产一并转来的基建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计的利息,根据“应付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5.“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如有除上述长期负债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于本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表长期负债类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和按规定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反映。
  损益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工程结算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由工程价款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根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根据“工程结算收入”项目数字减“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财务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根据“工程结算利润”项目数字加“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数字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亏损,用“-”号表示。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四、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其损益表内的主营业务可以根据本身的特点设置。企业在汇编本表时,将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列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和右方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额的差额,都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临时设施摊销额,本项目应根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固定资产盘亏(或盘盈)”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因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即投入清理并已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价值损失。不包括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取得的变价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与“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明细科目相关联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捐赠支出等,本项目根据“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应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年度内企业增加的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0.“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新增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的长期应付款,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本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和收回的债券以及支付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填列,不从上述有关项目数字内扣除。
  11.“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资本,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年末余额合计数减年初余额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上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7.“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和“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增加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专项工程支出,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临时设施价值,根据“临时设施”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差额直接填列。如果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表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减少,以“-”号表示。
  五、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节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终了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税。
  3.“税后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利润总额”减“应交所得税”后的数字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5.“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栏数字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6.“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变化金额,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数额。调减数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引起的所得税调整数额,即调增或调减的应交所得税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可供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根据“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9.“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已决定并入帐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2.“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一般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需将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项目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如果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有数字列示时,“上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数字填列。
  5.“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6.“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7.“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8.“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后的余额填列。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15]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2-16
实施时间:20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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