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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和补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31
实施时间: 1998-7-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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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收征管、澄清税源底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的验证和补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和补办证件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都属这次验证和补办证件的对象。1997年己办证件的今年只验证,按规定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证件的要补办证件。具体包括:
  (一)只负有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人。
  (二)既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人。
  (三)收费收入应缴营业税或者负有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义务人。
  二、验证和补办证件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规定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个体运输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验证和补办证件期间,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仍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证。
  (三)对应按本通知规定验证而未验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此次验证采用粘贴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章的办法。验证标志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洲、市局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其印章由各县(市)分局按97年验证印章式样自行刻制。
  (五)地税机关在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手续时,应按湖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同时也不得搭车收费。各地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应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8]湘价费字第99号通知的要求,凭《下岗证》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减半收取税务登记证的费用。
  三、验证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地税部门的验证工作从1998年8月10日开始到10月30日结束。整个验证期间共分三个阶段完成,即宣传准备、验证贴标和补办证件、总结建制。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局根据本地的实际结合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四、验证和补办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在这次验证和补办证件工作中,要有专门力量负责这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二)抓好清理漏征漏管户和补办税务登记工作。各地不仅要做好现管户的验证工作,而且还要结合此次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对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要补办;对纳税人因经营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税务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部门联系与配合。各地应加强与工商、物价、国税、公安、技术监督等发放证照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四)认真总结,完善建制。验证或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时,要认真总结分析漏征漏管的原因,建立必要的制度,强化征管基础工作。各地应要求纳税人填写“验证登记表”或“税务登记表”(式样请各地、洲、市局按有关规定和需要确定)、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并将验证、补办证件的情况统计汇总(见附件),按时报送省局。
  附件:湖南省地税系统验证、补办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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