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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6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0-9
实施时间: 1998-10-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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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地区请示,要求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个人投资分红所得的征税问题
  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参与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从税后利润中分得的现金、实物以及送红股计入个人名下的资本金,均应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告、信息经营单位支付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各类广告、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广播、电视、电话、报刊、杂志以及其他广告、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人)从经营收入中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应按以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单位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单位雇员以外人员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支付给其他单位而未获取对方单位正式发票的业务费支出,应比照支付给本单位雇员以外人员的所得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临时经营者实行源泉控管的问题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流动性大、税收征管难的临时经营者的税收漏洞,对不直接向纳税人支付所得,但为其提供经营、服务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如:演艺人员的表演场所、临聘人员的服务场所、个体行医的门诊场所、个体办学的讲课场所以及出租车公司等),应依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代扣、代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提供经营、服务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地税机关,并主动协助地税机关查处,否则,应由其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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