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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银行收取跨行取款等手续费的明码标价政策界定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10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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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银行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的明码标价政策界定的请示》(穗价〔2011〕17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3号)只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明码标价作了规定。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提供服务的银行在经营场所(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可认定其已经作了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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