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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7]4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29
实施时间: 1997-9-2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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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和省政府湘政发[1997]13号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湘财税[1997]230号文件精神,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时间。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比例。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纳税人在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纳。采用转账方式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单独填开《税收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应纳税款,必须分别填开税收完税证;采用微机开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单独填开手工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退还。因多征、误征需将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退还给纳税人的,由原征收机关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原缴款书复印件和退库申请书,到管辖国库办理退款手续。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统计、核算。文化事业建设费视同税款按税收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核算。并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具体体现。其中: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中央栏;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地方栏;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组成的联营、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所占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的中央栏和地方栏。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管理、工作部署等归口地税税政一处系统负责。涉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由各地涉外分局(税政四科)负责。
  七、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库前提取征管手续费。征管手续费按湘财税字[1997]230号文件规定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拨付。
  八、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中央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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