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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7]3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6-28
实施时间: 1997-6-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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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精神,为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现就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发票。从1997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采用防伪措施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具有如下特征:(一)使用专门(SW)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二)使用有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在荧光下呈桔红色。
  二、搞好旧版发票清理。(一)凡未使用(SW)防伪水印纸的发票均属废票,须收缴并予以销毁。(二)凡未使用有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使用(SW)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的发票属旧版发票,原则上一律停止使用,由各级地税机关登记造册,集中销毁。(三)对少数旧版发票库存量极大的单位,为减少浪费,经地、州、市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并加盖“发票延期使用审批专用章”后可延期使用至199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由地税机关收缴并予以销毁。
  三、实行发票自行报废制度。为防止废、旧发票在社会上的流通,从1998年1月1日起,凡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一律实行自行报废制度。即印制的发票只在印制的当年和下一年度有效,进入第三年度后即自行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批和控制发票的印制数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全面启用发票新票样。为了便于印制、鉴别发票,省地税局将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应征税的服务性收费等行业或项目的发票,一律以省地税局制作下发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中的母样为准。从98年1月1日起,凡与样本式样及说明不一致的发票均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违章处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其它单据或白条,单位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凡已作为报销凭证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报销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财务人员和主管领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南省会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它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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