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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7]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3-24
实施时间: 1997-3-24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7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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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减免税呈报资料、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现将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呈报减免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期财务报表;
  (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征收、入库及欠税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结论;
  (四)减免税申请表;
  (五)减免税审批汇总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呈报及审批程序:
  (一)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管辖区内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税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征收科(所)应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分)局。
  (二)县市(分)局税政股(综合业务科)收到减免税资料后,应对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情况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情况不清的应退回所属单位重报或派员调查补充有关资料。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上报地州市局。
  (三)地州市局税政二科对减免税资料应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对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退回所属县市(分)局重办或派员下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分税种、分户填报审批汇总表,属于本级权限范围的减免税,经科室集体研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呈报省局审批。
  三、几点要求:
  (一)减免税必须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审核、集体研究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减免或越权审批减免税。
  (二)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减免税要做到随到随办、不得长期积压;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后,原则上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
  附件:(略)
  ①房产税减免申请表
  ③房产税减免审批汇总表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汇总表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申请表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审批汇总表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方面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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