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供销社将门店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收取的承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4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3-31
实施时间: 1997-3-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基层供销社将门店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个人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衡地税函[1998]0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基层供销社将自有的部分门店和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个人,由内部职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履行纳税人义务。基层供销社对其经营业务不作统一核算,亦不再负责承包者的工资和福利,只定期定额向经营者个人收取承包费。基层供销社的这种行为与商业部门对外出租门面和柜台性质相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租赁业的规定。因此,对基层供销社收取的内部职工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 建市施函[2016] 2016/11/1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 津国税际[2007] 2007/5/9
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 建司局函标[202 2021/12/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 苏地税发[2005] 2006/1/1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 建市规[2019]1号 2019/1/1
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化办发[1995]50 1995/10/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 厦地税政二[200 2000/7/12
关于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 财会字[1996]65 199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