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2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格于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下调为7.25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下调为0.01元/人?公里。各客运企业应于此日期前按定价权限规定完成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燃油附加费计算公式如下: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1×0.01元/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我市道路班车调整 青价格[2012]88 2012/9/1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 2015/7/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我省公路客运燃油 陕价服发[2014] 2014/11/22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青价格[2011]64 2011/9/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09] 2010/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沪价管[2015]3号 2015/7/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调我 深发改[2014]13 2014/10/2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6/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 陕价服发[2012] 2012/6/1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 浙价服[2009]12 20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