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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4-12
实施时间: 2010-4-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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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省直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件3),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二、各市财政局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主动与同级人大协商本级财政预算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并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对外公开。要不断深化公开意识,健全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强化公开责任,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预算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便我们及时研究,完善措施,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2、省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3、省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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