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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罚款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6]25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2-27
实施时间: 1996-12-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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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金融机构罚款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6]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金融机构罚款收入是否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收取的结算罚款收入、罚息收入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罚款收入,应并入金融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向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而取得的罚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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