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1997]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2-27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项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缴纳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优惠办法的企业,应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为计税依据,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符合减免或退返城建税条件的企业,在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后,再按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09号)办理有关减免及退还城建税手续。
  三、教育费附加及退还,亦按城建税有关规定办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8年出口退[免]税计划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 2008/6/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 鲁国税函[2002] 2002/10/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青国税函[2002] 2002/9/9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 粤府令第179号 2013/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 粤国税函[2013] 2013/9/1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鲁财税[1997] 4 1997/6/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出口视 粤国税函[2006] 2006/5/2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 甬国税发[2008] 2008/2/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青国税发[2006] 2006/2/1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 青国税函[2009]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