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1996]27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6-10-28
实施时间: 1996-10-28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符合第二条免税规定而文到之日前已按新增价值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二、对原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而1996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不得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对在免税期内按资产重估价值调账,新增价值已计提折旧的,从新增价值计提折旧之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超过免税期限,仍未作调账处理的,亦应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8号 2005/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 湘地税函[2002] 2002/6/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 京国税函[2006] 2006/3/27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 财清字[1998]3号 1998/1/8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9户新纳 穗国资清[2016] 2016/7/4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71 2000/4/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 辽地税一[1995] 1995/5/28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三煤一钢清产 2016/8/19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 财清字[1995]11 19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