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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程序及表格式样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15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1-13
实施时间: 1996-11-13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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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管理,规范和统一审批程序及审批表格式样,防上税收收入流失,根据《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规定,现将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审批程序及表格式样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国内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领取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格,根据表格的要求逐栏如实填报。
  二、纳税人将已填好的申请审批表格,连同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建筑物产权证等有关权证的复印件(须加盖纳税人的签章),能证明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有效文件,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三、证明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有效文件是指:
  (一)、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转让的房地产,应提供政府批准征用的有关文件;
  (二)、企业被兼并而转让的房地产,应提供政府批准的文件或能够证明其兼并行为的文件;
  (三)、合作建房自用的,应提供合作建房协议及各自产权证书等文件;
  (四)、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中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投资、联营行为的文件;
  (五)、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自用住房的,由单位提供工作调动及住房时间的证明,或者由居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
  (六)、赠予形式转让房地产的,应提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文件;
  (七)、继承形式转让房地产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受让方有继承权力的文件;
  四、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省地税局湘地税局函[1996]005号文件的规定,加盖审核专用章。
  五、纳税人持免税文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单,凭证明单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手续。对未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单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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