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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6]2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2-14
实施时间: 1996-12-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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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油墨问题
  从1996年11月1日起批准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时必须采用防伪油墨。各地、州、市发票所需防伪油墨由专职管理人员凭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和省局开具的介绍信到省局指定的厂家长沙市东风印刷厂统一购买并结清货款。各地不得向其它单位购买,也不得转卖,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关于版面油墨问题
  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版面的色调统一,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均采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订购的棕色油墨印制发票联;各地、州、市所需油墨到省局购买。
  三、关于发票监制章问题
  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从1997年1月1日起,除按规定必须套印省地税局的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外,所有县(市)新版普通发票均套印所属的地、州、市地税局的发票监制章,不再套印所在县(含县级市)地税局的发票监制章。各县(含县级市)原有的发票监制章由地、州、市地税局收缴后统一销毁。
  四、关于发票票头、编号、台账登记问题
  各县(含县级市)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除到地、州、市地税局审批并套印地、州、市地税局的发票监制章外,其发票的票头、编号、领发、缴销、台账登记等仍按原规定不变。
  五、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问题
  新版普通发票(即采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的普通发票)印制后即可启用。
  六、关于旧版发票的处理问题
  旧版普通发票(指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但未使用防伪油墨的发票),经县(含县级市)地税局批准后,在本省范围内可延期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止。从1997年7月1日起,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收缴,登记造册,予以销毁。
  七、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印制审批问题
  从1996年12月25日起,除省局规定应由省局直接审批的普通发票外,其余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均统一集中到地、州、市地税局。
  八、关于原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清理问题
  凡未被湘地税函[1996]198号文件重新确认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印刷企业,从1996年12月1日起,一律不得印制地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其发票监制章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收缴,并交地、州、市地税局销毁。其库存的棱形〈SW〉防伪水印纸,由地、州、市地税局按原供应价购回。但对其自行采购的应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收缴并销毁。
  九、关于电脑发票审批印制问题
  凡需要印制属地税局管理的电脑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脑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到县(市)地税局办理手续并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再到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或省邮电印刷厂印刷,不得交任何印刷厂家代办手续。长沙市仍按省局湘地税函[1996]189号批复执行。
  十、关于发票管理费问题
  除专业发票(含电脑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管理费一律按原规定标准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收取。执行中,对缴纳发票管理费确实有困难的,可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半收取。专业发票(不含电脑发票)的管理费由各地地税局一律按原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十一、关于上报发票票样问题
  为统一我省普通发票票样,规范发票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普通发票票样进行清理审核,制作统一规范的全省地税管理的发票样本。各地、州、市地税局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当地汇编整理的发票样本上报省局征管处。
  十二、关于上报发票印制数量问题
  为便于省局掌握了解各地印制各类地税管理的发票情况,各地、州、市应每季度以总分类表形式将本季度当地普通发票印制数量等情况上报省局。上报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
  每年终了时,省局将对各地、州、市上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情况季度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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