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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6-3
实施时间: 1996-6-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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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无论核算形式如何,都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包括:
  (一)只负有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含个体运输户);
  (二)既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局直接征管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或其他部门代征的个体工商业户;
  (五)收费收入应缴营业税或者负有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
  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非从事生产经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市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及换发范围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共分为二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换发范围为:
  (一)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地方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运输户,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不发正本;
  (三)对已办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应取得而未领取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四)对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也就是税务登记号,应按以下方法编排:
  (一)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在其已取得的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上述单位未取得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成其在6月30日前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及时办理。
  (二)对个体户、以公安部门编制的15位居民身份证代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对外国个人,在其国别代码后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四、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步骤
  我省换证工作从1996年6月1日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其分为三个阶段:6月1日到6月3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开展换证宣传,提高社会对换证的认识,印制换证表格,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督促纳税人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填表登记等;7月1日到8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主要是核发税务登记证件;9月1日到9月底为总结建制阶段,主要是组织检查和总结评比以及建立规章制度。
  五、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
  这次换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的标准收费,即企业每户按100元收取,个体户每户按80元收取。但对下列情况各地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低收费标准或减半收取:
  (一)只发副本的个体运输户;
  (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代征或自征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户每套最终收费标准40元);
  (三)年税额或年销售额低于一定幅度的个体户;
  (四)偏远山区经济相当困难的纳税人;
  对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得收费。不得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委托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代理,另行收费。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代办的,其代办费用应在收取的税务登记费中开支。凡不按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这次全国性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第一次,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手段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地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抓这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同时,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开展宣传,特别要重点宣传“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检查清理工作。各地不仅要抓好现管户的登记工作,而且还要抓好新接管户的登记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全体专管员、稽查人员等彻底清理一次漏管户,办好税务登记,查补应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联系与配合。各地应积极与国税、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做好换证工作。
  (四)做好总结建制工作。各地换证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总结,建立纳税户基本情况清册、税源分布情况底册,要清理收缴废旧发票,重新核发发票购领簿等,确保这次换证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应于10月5日前将换证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见国税发[1996]46号的附件2)汇总报省局征管处。10月中、下旬,省局将组织验收和评比。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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