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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费[2011]214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29
实施时间: 2011-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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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出租车运价管理,进一步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出租车运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成本调查、召开价格听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普通客运出租汽车:起步里程为3公里,起步费11元;超起步里程后10公里内每公里租费2.50元,超过10公里以上的部分加收50%的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租费3.75元。
  2、电动客运出租汽车:按普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执行。
  3、豪华客运出租汽车(代表车型奔驰):起步里程为2公里,起步费11元;超起步里程后8公里内每公里租费3.60元,超过8公里以上的部分加收50%的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租费5.40元。
  4、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按实支付。
  5、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4分钟按1公里租费计收,即普通客运出租汽车(包括电动客运出租汽车)按4分钟2.50元计收,豪华客运出租汽车按4分钟3.60元计收。
  6、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7、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使用符合规定的计价器,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明码标价签;按规定使用发票。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费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在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两种运价并存。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杭价费[2006]23号杭交发[2006]16号杭质计[2006]30号)和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区电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杭价费[2011]2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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