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重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86]湘税二字第31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6-6-3
实施时间: 1985-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林办[86]14号关于清理木料经营单位和统一税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城建税征收规定与《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不一,不少基层单位反映不好执行。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现予以重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必须依照《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按市区税率7%计征;座落在农村的大中型企业按县城、镇税率5%计征;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小型企业和个人,以及县城、镇郊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县城、镇的税率5%计征。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及其郊区的,一律按1%计征。
  以前执行中有错的,应予以纠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 津财税政[2001] 2001/6/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改市、乡改镇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 鲁地税四字[199 1997/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 京国税发[2009] 2009/2/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 辽财税[2016]43 2016/7/1
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 税委会[2014]9号 2014/4/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苏国税函[2008] 2008/4/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联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苏国税函[2008] 2008/6/15
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 署监[1996]618号 1996/7/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适用企 苏国税函[2008] 2008/6/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8] 2008/4/18